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
印发<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>
的通知》的通知
(正文)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<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采购人在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时,应严格按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的要求进行政府采购。
二、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时(含谈判文件、询价文件)要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,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。
三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《实施意见》,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策的重大意义。在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时,要告知采购人同类产品中有节能产品的,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;在标书备案审核时,要加强对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等有关条款的审核,对不符合《实施意见》要求的标书,不予备案,退回重新补充产品的节能要求等条款。对采购人未按《实施意见》要求采购的,财政部门可拒付采购资金,采购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追究采购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二○○五年一月五日 |